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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港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

为加强贵港市红十字会采购工作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,是指有偿取得货物(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、办公设备、车辆、其他通用设备、仪器仪表及红十字会救灾、救助、救护、志愿服务货物等)、工程及服务(含信息技术、租赁、车辆维修和保养、会议和展览、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广告等)的行为,包括购买、租赁、委托等。

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、公平竞争、诚实信用、效益优先的原则,按照依法、有序、廉洁、高效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。倡导绿色采购,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,尽可能采购节能、节水、环保、再生、新能源等绿色产品。

第三条 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。采购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,采购内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及单一来源采购,应委托贵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实施采购;集中采购目录外的,应委托贵港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公司依法实施采购。采购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,可自行采购。属于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项目,应按规定实行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。

第四条 采购执行按职能分工落实。业务部室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的业务项目和专用设备、物资的采购;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和后勤保障维修工程等内容的采购。财务人员不得直接承办具体物资的采购。

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在编制下年预算时明确采购内容、采购方式、完成时限,并在当年一季度内将采购预告提交办公室进行统一预公示,之后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。

第六条 一般采购审批程序:由需求部门拟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验收,涉及政府采购的由办公室配合办理相关手续。预算内采购,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报会领导审批,金额在1-10万元(含1万,不含10万元)的,需进行3家以上(含3家)询价,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,并报分管会领导审批;5万元以上(含5万元)财政预算采购,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非财政预算采购及单一来源采购方案,需报单位全体干部会议审定。

第七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,采购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,应同时提交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登记。

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